(2)每次例會結束後,承辦律師要研究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認真分析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在去開會之前,我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議公函是否規範,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執照或見習律師執照、律師助理執照,如果這次會議的重點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在查驗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