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的禁忌有很多,最主要的是不能違反律師的執業準則,不能與當事人串供,以達到自己勝訴的目的。
壹、不將卷宗交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復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向當事人書信、物品,不遞香煙。
三、謹慎傳達信息,不為當事人傳遞案件線索,特別是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四、不能讓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五、不能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麽說的。
六、禁止疏通關系,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七、預測案件要慎重,對案件前景持保留態度,不能承諾案件結果。
八、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給予安慰和疏導,又不能被帶進溝裏,失去獨立判斷。
九、不要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不要讓當事人描述案件的細節。
十、不能直接教導當事人怎麽說。
註意事項: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每壹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