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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嫌疑人時,嫌疑人是否應該戴約束帶?

就這個問題而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是否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示裝置,需要根據所涉及的情況來決定。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行為,

兒童可能逃跑、自殺、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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