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可能逃跑、自殺、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用繩索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