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守則》規定: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書;
(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求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果妳同意,讓他在聘請律師的委托書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