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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有限制嗎?

法律分析:壹般刑事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沒有限制的。如果是特別重大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征得偵查機關的同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時,有權了解涉嫌罪名、相關案情、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和期限,以及偵查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手段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律師可以通過會見中了解到的信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當進行刑事偵查的,可以代為上訴,請求偵查機關駁回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表其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 *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法律援助委托書或者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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