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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後可以和家屬交代基本案情嗎

法律分析:律師會見後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但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不能告訴案情不代表著可以不告訴委托人案件進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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