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部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的規定》第五條律師需要在監獄會見罪犯時,可以通過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在會見當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壹)律師執業證書;(二)律師事務所證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授權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監獄應當保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