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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多久才能和看守所見面?

法律主觀性:

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可以在看守所工作時間進行。沒有時間和頻率限制,但需要在看守所工作時間內見面,否則不予接待。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時,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

律師會見犯人,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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