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問跟案情有關的詳細情節。律師會見後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但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不能告訴案情不代表著可以不告訴委托人案件進展;按照正當程序,案件每進展壹步都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例如案件在哪個階段、何時應當進入下壹個階段、何時開庭等等。通常情況下,委托人委托律師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會與委托人進行溝通,但僅限於必要事項,並非所有案情必須告知委托人,而且部分案情在偵查期間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托人的。但是偵查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偵查結束後公訴階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