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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會見需要手續 如下: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壹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流程?

律師會見當事人的規定:會見過程中除應註意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註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每壹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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