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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需要批準的三種案件

法律分析:律師會見需經許可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動犯罪?3、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十五條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機關執行時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壹)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第四十六條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並答復辯護律師。

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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