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面的時間沒有限制。會議的規定:
1.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核對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2.如果能安排在那個時候,就應該安排在那個時候。如果當時無法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
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七條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對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在那個時間安排的,就在那個時間安排。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