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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兼職從事其他職業的律師的處罰。

職業律師只能和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職業律師只能去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即簽訂法律咨詢服務合同),並獲得壹定的咨詢費收入,類似於壹種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而且專業律師可以和n家企業簽訂法律咨詢服務合同,數量不限。但如果職業律師與這個企業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成為企業的正式員工(副總也是企業的員工),就違反了《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協會和當地司法局有權處罰,輕者警告罰款。如果不改正,最重的處罰是吊銷律師執照。作為律師,我也知道非法兼職對職業生涯的影響等等,也知道具體的處罰,所以大部分職業律師都不會接非法兼職。兼職律師的工作是律所指派的,不允許我私自接案;不得私自收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兼職律師,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執業資格。兼職律師應當每年向申報的法律顧問註冊壹次,未註冊的不得分配工作。本補充規定發布前的文件規定與本補充規定內容相抵觸的,按本補充規定辦理。

被司法部規定為兼職律師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通過全國統壹律師資格考試,試用期滿,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並報司法部備案,可以擔任兼職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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