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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規範》第133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犯罪行為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委托人辦理相關委托手續。具體措施見第12條。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接受委托條件的,應當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辦理委托手續。委托程序包括以下內容:(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壹份送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壹式兩份。壹份提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人備案;(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由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第壹百三十四條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後,應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分析案情,指導被害人對被告人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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