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委托人辦理相關委托手續,具體辦法參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接受委托條件的,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後,辦理委托手續。委托手續包括以下內容:(壹)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壹式二份。壹份交委托人,壹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二)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壹式二份。壹份呈交辦案機關,壹份由承辦存檔;(三)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第壹百三十四條 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托後,應對其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分析案情,指導被害人對被告人進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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