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所有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律師業務檔案都列為永久保管。凡需要長期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20年至60年。凡在壹般時間內需要查閱使用並作為證據保存的律師業務檔案,均列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至十五年。作為長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師業務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由歸檔人提出,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室)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律師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法律事務終結的次年起計算。
第二十條具體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參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發布的《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確定。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以根據本省(區、市)的情況制定補充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