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能給家屬。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 訴訟 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 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 判決書 。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傳喚 當事人並通知 公訴人 、法定 代理 人、 辯護人 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