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起的案卷,所以這是辯護人的權利,完全可以要求看筆錄、監控訊問。
證據包括: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監控錄像屬於視聽資料的證據形式。所以作為壹種證據,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提取,包括律師,也可以憑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提取,三大訴訟法都有明確規定。但是不管是誰取的,都要留下證明,所以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律師承辦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但律師不具有強制力,如果對方不配合,律師可以向法院或相關司法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