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聘請為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用,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四)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為辯護人;
(五)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六)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七)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八)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九)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