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和解是指律師接受壹方當事人的委托,積極與另壹方當事人協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壹種糾紛解決方式。律師代理和解的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主持,完全是雙方協商自願處分實體權利,然後雙方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組織的主持下,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糾紛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通過教育引導,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壹般情況下,接受雙方委托後,代理律師主動與對方協商。此時可以進行調解,但不能出具調解書。如果我們拿到調解書,我們可以在法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