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能帶家屬進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案件仍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階段只有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客觀性:
拘留設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