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教唆、縱容實習生有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