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根據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擴展數據
律師從經偵大隊收集材料的方法;
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會出面調查。
也就是說,法院向被調查單位發出調查函,申請人律師持調查令,法院委托律師向被調查單位調查取證。其本質是法院的調查由律師進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克東縣司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