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從這個規定結合辦案實踐來看,律師是不太可能在公安機關看到嫌疑人的。因為辦案實踐中,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壹般會在公安機關接受第壹次訊問,之後就會直接送到看守所,公安機關都不願律師過早介入,因此,不太可能在第壹次訊問和收押到看守所之間的空隙時間內安排會見,通常都是讓律師去看守所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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