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九十六條只有律師才能在判決前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仔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過程和他向公安機關的供述。會見後,律師將對犯罪情節作出判斷並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和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案件移送檢察院或法院,辯護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或法院閱卷,收集偵查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深入研究後制定好辯護方案,確保在開庭時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處罰或緩刑的辯護,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