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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復印刑事案件卷宗的情況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當事人查閱復制卷宗材料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幹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壹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當事人及其委托 代理 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復制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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