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的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可以會見罪犯:
(壹)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
(三)代理調解和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回答有關法律詢問,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代理其他案件的律師,需要向監獄服刑人員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服刑人員。
罪犯的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