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律師在固定情形下可以會見監獄服刑人員,包括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程序中為在押罪犯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的;為罪犯代理調解或仲裁的;為罪犯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的;以及其他經批準需要會見在押罪犯的。
法律依據:《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壹)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