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辯護律師不允許私下接觸證人。這壹規則是為了防止證人受到威脅或被用來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作偽證。律師只能在法庭上接觸證人,在刑事案件中,經法官允許,辯護律師可以向證人提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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