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