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暫行規定》第四條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在刑事訴訟中,接受罪犯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詢,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接受罪犯的委托,擔任民事、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三)接受罪犯的委托,擔任調解或者仲裁的代理人;
(四)其他需要會見罪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