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由其代理人申請,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指定的代理人向被調查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申請律師調查令的條件包括,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擬收集的證據和擬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證據的理由。
律師在執業中承擔多種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
1.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律師應就相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起草和審查法律文書,代表委托人進行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2.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訴訟法律事務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3.保守秘密: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綜上所述,律師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以收集自己因客觀原因無法獲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