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行使辯護權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自我辯護,另壹種是委托辯護。所以,律師可以為自己辯護。
律師在為自己辯護的時候,壹定會讓自己的案件更加客觀,所以呈現出來的效果也會有很大的變化。而且律師在為自己辯護的過程中,在證據有利的情況下,也會遊刃有余地為自己辯護。能更好的復述案情,做出完整的分析,所以在辯護的過程中,還是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判斷。
律師被禁止的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2.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除外。
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4.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5.將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6.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7.泄露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當事人隱私的。
8.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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