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其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需要閱卷的,需向案管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持以下材料到案管辦大廳登記預約:
(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授權委托書;
(三)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律師(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範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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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