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還可以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相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