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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跨省轉所手續流程

法律分析:雖然各省的管理方法和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根據《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原則性要求來看,大致的程序是沒有變化的,整體上為:1、由欲轉入的律師事務所向轉入地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調檔申請2、由轉入地的省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調檔函函至轉出地的同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3、要求轉出所出具三清證明及地方司法行政主管機關的無違紀、未處理玩相關事宜等證明,同時收回轉出地的律師執業證4、核準無誤後把檔案調與申請地同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5、轉入地省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收到該律師檔案後告知轉入所的直接管轄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省級所直接告知該轄下所)通知轉入所辦理該轉入律師的執業手續6、轉入所按照新辦證程序辦理該律師執業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師承辦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市、縣以上的地區履行職責;不應理解為註冊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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