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利益沖突"是壹個舶來的概念,描述的是這樣壹種情形:受不特定或特定人士委托的代理人違反了忠實於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或特定委托人利益的義務,在執行代理職責過程中濫用了委托關系和代理權,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損而使自己獲益(包括直接受益和間接受益)。利益沖突可以分為直接利益沖突和間接利益沖突兩大類型,即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同壹受托人的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