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書意味著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是指檢察院起訴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書。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第二,起訴意見與起訴書的區別
1,起訴意見書是對偵查機關(公安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工作的總結。起訴意見移送檢察院,是檢察院審查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依據,也是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依據。
2、
起訴書又稱起訴書,是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請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起訴書代表總檢察長的意見,交給法院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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