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所獲得的案卷,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者公眾披露。查閱、摘抄、復制的檔案、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批準,並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披露、傳播案件的重要信息和案卷,不得用於辯護、代理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