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義務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