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
法發〔2000〕5號
為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審判人員執行回避制度及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五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
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