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張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事項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張貼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獲知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