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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侵占委托人財物是什麽罪?

法律分析:侵占罪屬於告訴處理罪,法院受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限定為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二是別人的遺忘的東西;三是別人的陪葬品。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壹個關鍵區別在於,侵占罪包括兩個不可分割的行為特征,即合法占有+非法侵占:行為人將他人已經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移給自己,並且拒不交出或者返還。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不善,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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