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是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上。證據上以原被告雙方各自舉證為主,法官只是判斷何方證據更有證明說服力而已,這裏面關鍵是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有些原則性的、眾所周知的判斷原則是必須遵守的,有時全在法官的內心確信、自由裁量了。
2、在刑事案件上,律師的作用不是太大,但在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等程序性工作上,人脈顯然是十分有用的。說話方便,交流直接,對案情的了解明確,這當然是有利的。
3、人脈的問題,也是壹把雙刃劍,有利有弊。有時關系太好了,可能也會犧牲了當事人的利益,人家做局帶當事人玩也是有可能的。
不要忘了我們中國這個社會是人情社會,人情滲透到了各個領域的方方面面,司法領域也是不可避免,當然我們討論的壹切都在守法的基礎上,如果是超越法律,那人脈的作用更是巨大的,這個就不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