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警方調查結論確實是“心源性猝死”,排除了案件的可能性。
如果是這樣的結論,那麽班主任沒有故意犯罪,顯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可以分不同情況。雖然範朋飛的死亡確實是“心源性猝死”,這是他自己的原因,但我們也應該考慮心源性擴張的誘發原因。根據參考資料,情緒激動是典型的誘因。因此,如果鑒定結論能夠說明可能的誘發原因,並最終認定情緒激動屬於其範疇,那麽範朋飛的家人可以向學校主張賠償是毫無疑問的。但也要考慮到班主任是為了教育學生,過錯比較小。
第二,警方調查結論是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這樣的結論,那麽班主任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學校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的規定處罰。同時,由於班主任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了範朋飛的死亡,學校應對班主任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賠償範朋飛家庭後,可以向班主任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