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法律對壹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對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踐中,當很多當事人因為訴訟需要去壹些國家機關、銀行、企業取證時,這些部門往往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獲取的信息。律師的調查令是法院下達的,因為調查令是代表法院取證的;
2.當出現壹些法律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時,法官會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要求進行調查取證。這種方式會使法官提前接觸證據,導致法官的評價證據過早形成,法官中間判斷的中立性會受到質疑。通過發出律師調查令,律師持調查令調查取證,可以避免上述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