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取證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據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二)獲取證據的內容;(三)申請取證的理由和擬證明的案件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