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取保候審主要有兩種方式,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流程。首先是寫壹份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交公安機關。二是在作出逮捕決定前提交檢察院。這種情況下,律師會寫壹份《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連同相應的證據材料壹起提交給檢察院,並與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在司法實踐中,第壹種方式意義不大,因為由於工作職責和角度不同,拘留後公安機關自行釋放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采用第二種方式。第二種方式,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必須將其釋放,以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成功率會更高。司法實踐中的取保候審大多來源於這種方式,需要充分重視和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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