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當事人有重大疾病的,可以以點(1)為由申請延期聽證。當事人個人原因合理合法的,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需要做的是寫壹份延期審理的申請,提交給負責審理此案的民事法庭法官,由他決定是否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時間和延長開庭時間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審理不服判決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後仍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