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指明文檔的名稱;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正文:申請事項包括說明申請人申請延期審理的案件及原因;事實和理由。尾: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日期;附加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延期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下列影響審理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對於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